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程
发布人: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次数:1429


  









圆角矩形: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应取得正式报销票据,按要求粘贴于A4版凭证衬托单后,到计划财务处114审核。
 A、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一年可报一次) 
 B、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四年可报一次 若往返的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学校报销。)



















圆角矩形:计财处根据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审核票据,并核定可报销金额(以上B情况所指的基本工资30%,金额确定以人事处提供的每年在职基本工资情况表为准)。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路费包括:汽车票(出租车除外)、火车硬座票、轮船四等舱以下船票。年满 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具体规定请参考财务报销指南 P22页)
 如果出现超标准交通工具往返时一般以铁路12306官网查询的火车二等座的两地直达票价核定。




















圆角矩形:计财处审核人审核盖章后由报销人将审核后的单据提交给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登记、审批。




















圆角矩形:人事处统一审核接收票据,登记汇总后审批制表按月传递至计财处,计财处依据人事处审批的发放表统一将报销款项直接打入报销人建行工资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