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18-03-16   浏览次数:13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2号)、《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除独立核算单位对外经营活动业务以外所有收费行为。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条 学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四类。

第四条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学生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费。学校学费包括本科生学费、留学生学费、各类成人教育学费。各类学费收费标准在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内收取。

2.住宿费。学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可以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对照有关规定及住宿条件等制定,报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后执行。

3.报名考试费。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入学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适当收取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具体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价格执行。

第六条 学校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管理部门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八条 高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7]270)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培训费,是指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而向其收取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具体标准由校内培训办班管理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后,报送计划财务处。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可以按学分收取学费,但按学分收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学年收费的总额,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 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实行学分制收费退还学费的,按学分制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培训收费原则上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暂由职能部门代收的,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缴票据手续,款项及时上交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培训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于规定时间上交财政专户,核拨后再行使用。代收费应用于学生代办项目的支出。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第十三条 学校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提供服务的职能部门收取,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缴票据手续,款项及时上交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各职能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 学校按物价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各职能部门应及时上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服务性收费和培训费由职能部门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各类收费应依法使用合规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代收费使用常州市财政提供的结算票据;培训费、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 各类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学校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免收学费。学校职能部门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助学金、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定期或不定期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

第十七条 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严禁各职能部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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