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其中,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累计预扣法主要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全年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的一种方法。
全年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1月起) | 税率(%) | 年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累计预扣法具体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
例1:2019年1月份李小姐工资15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子女,老人、住房等)合计为3000元。
则2019年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2000-3000=5000元,对应税率为3%,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150元;
例2:2019年2月实发李小姐工资16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1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50元,则2019年3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
1-2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6000)-(5000×2)-(2000+2100)-(3000+3050)=10850元,对应税率为3%,1-2月累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850×3%=325.50元,1月份已纳个人所得税为150元,则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25.50-150=175.50元。
因此,2019年3月份第二次申报时,以2019年1月份及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和减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2个月、1、2月份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允许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计算累计应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例3:若李小姐3月份因个人原因请假导致工资只有2000元,扣除500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3000元。
2019年4月份第三次申报个人所得税时:1-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6000+2000)-(5000×3)-(2000+2100+2000)-(3000+3050+3000)=2850元,对应税率为3%,1-3月累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850×3%=85.50元,1-2月已纳个人所得税为325.50元,则截止至税款所属期3月份,李小姐多缴个人所得税240元,此时暂不办理退税,在次年3月至6月的汇算清缴期办理退税。
例4:累计预扣法案例优点
2019年1-6月,某员工每个月工资18000元,三险一金每月扣除3200元,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不考虑其他情况,子女教育费、赡养老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2500元,则:
如果按照每一个月算个税:
每一个月应纳个税=(18000-5000-3200-2500)×10%-210=520元
六个月总共应纳个税=6×520=3120元
按照年计税方法:
1-6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8000×6-5000×6-3200×6-2500×6)=43800元;
1-6月累计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3800×10%-2520=1860元
和按月计算的3120元相差1260元,则会出现“只有一处工资薪金且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要在年终办理汇算清缴,增加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
劳务费个税计算公式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800元,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不同比例的预扣率。应该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相对较高,征税的起点较低。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分次预缴、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税方式。分次预缴时适用预扣率,由支付方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综合所得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计税率。
按次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1、每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4000元时,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
2、每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预扣率)。
3、每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30%(预扣率)-2000元(速算扣除数)。
4、每次取得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40%(预扣率)-7000元(速算扣除数)。
校外人员发放劳务费测算表格(按月汇总计税).xls
附表1: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月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常州工学院
2023年6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