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思维导图(2023.2.22更新)
 
发布时间: 2023-03-14 浏览次数: 17


一、个人所得税7项专项附加扣除


01  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

学前教育支出

学历教育支出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1000//每个子女

扣除主体

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或父母(法定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注意事项

  1. 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3. 政策内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比照执行


02  继续教育


扣除

范围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学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400/


3600

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扣除

主体

本人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本人扣除

注意事项

  1.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2. 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 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03  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扣除医保报销后的医药费用支出

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 5000元的部分

扣除方式

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标准

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

主体

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意事项

  1.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计算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2.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3. 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


04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

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1000/



扣除

主体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

  1. 住房贷款利息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2.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3.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05住房租金

 

 

扣除

范围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1500/

1100/

800/

 

扣除主体

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注意

事项

1.         住房租金计算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2.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3.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06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

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2000/

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

扣除

主体


本人扣除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

事项

  1.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 被赡养人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3. 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07婴幼儿照护费


扣除范围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1000//每孩


扣除

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的100%扣除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

事项

  1.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3. 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4. 重组家庭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1. 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方式、享受方式及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办理方式

办理时间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或者住房贷款利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

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


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

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由其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应当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享受方式


享受方式

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也可以直接报送电子或者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




  1.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拒不提供留存被查资料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热点问答精选

(一)、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

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第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填报子女教育扣除时,我该怎么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如果您的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无需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3.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4.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二)、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

1.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2.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三)、大病医疗

1.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2.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四)、赡养老人

1.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月?

答: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当年均已去世,在第二年其可以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扣除2000/

2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3.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是否可以最高某一个子女可以扣2000元?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的。

4.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答: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月。

(五)、婴幼儿照护

1.不是亲生父母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但其必须是担任3岁以下婴幼儿监护人的人员。

2.婴幼儿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3.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分配方式在选定之后还可以变更吗?

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六)、综合问题

1.我是单位财务,现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都是个人填的,如果他们填的不对,我们单位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啊?

答:对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2.起征点提高后,我现在每月不用交税,是不是就开不了完税证明了?

答: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当一部分人将享受到改革红利,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我们在《纳税记录》都将进行全面反映。

3.请问个人工资不达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还要不要采集?

答: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4.员工2019.6月刚毕业,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基本扣除费用是扣除6万吗?那专项附加、专项附加扣除是扣一年的还是5个月的?

答:扣缴单位在为员工办理预扣预缴时,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均按照任职受雇实际月份数计算。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汇算清缴,减除费用六万元和扣除年度内按规定可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